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23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富恭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宗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491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恭提出新臺幣叁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富恭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其聲請停具保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