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0號抗告人 蔡正忠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