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周文馨 被告 陳震鴻 上列被告陳震鴻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44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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