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健彰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號之第一類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