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10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 律師被上訴人 鄭捷丞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複代理人 羅敏嘉 律師複代理人 徐欣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宜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