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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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64號再審原告 周朝陽 再審被告 白珮瑩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再審原告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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