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 黃玫心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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