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三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三號、第四六八三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