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1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若涵 債務人 余建財 債務人 余建德 債務人 呂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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