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1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佳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玖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