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被告李慎廣選任辯護人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宋美侖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被告李慎廣選任辯護人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宋美侖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