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利寬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利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利寬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兩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上開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23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30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上開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三案),經上開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22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兩案),經上開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及因違反藥事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判處依序有期徒刑六月、五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分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635號、第1004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確定;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受刑人於102年
3月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7年7月21日,羈押折抵40日,累進縮刑9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4月2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