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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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 郭忠邦 被上訴人 黃芳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芳光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19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