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明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古明琳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2年7月11日經本院訊問後,其坦認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犯行紀錄,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