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李炳堯 被告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告 李全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該強制執行事件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6張本票,金額共196,227,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6,2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3月9日15,000,000元未載110年6月1日CH646383002106年11月13日4,300,000元未載110年6月1日CH646389003107年1月11日3,700,000元未載110年6月1日CH646392004103年9月3日37,600,000元未載110年6月1日TH155102005103年9月17日8,000,000元未載110年6月1日TH155105006103年9月17日127,627,000元未載110年6月1日TH155106合計196,2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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