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8519-1││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