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30號上訴人即原告周子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家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勢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