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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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24號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瑞德 110年度訴字第6924號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7,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