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0萬5,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2,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