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1號

聲請人 陳怡安元順 水電工程行

相對人 沈亞芝

沈曉郁

沈永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亞芝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8,680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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