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唐維甫 債務人 蘇美月
一、債務人唐維甫、蘇美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唐維甫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蘇美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60,066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0年1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99年12月1日),詎債務人唐維甫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3,18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另債務人蘇美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唐維甫、蘇│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43183│美月│2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唐維甫、蘇│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183│美月│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