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蔡玉如 訴訟代理人 呂秋 𧽚律師複代理人 吳仁華 律師被告 彭錢鼎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6,000元,而上開建物總面積為92.59(84.19+8.4)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7,962,740元(計算式:92.59平方公尺×86,000元/平方公尺=7,962,74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62,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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