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許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民國112年3月1日在myfone購物(即特約商)購物,價
款共33095元,分24期付款,債務人並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價款,茲債務人自第2期起即未依約支付,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齊,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1694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