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陸日上午拾壹時參拾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97號案件,原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