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 黃子庭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庭自偵查中羈押至今,已近半年。被告有工當工作,且與父母及祖母同住宜蘭縣○○鄉○○村○○路○○巷○○號,被告之父母均有正當職業,並無逃亡之虞。又本件經審理終結,證據亦經調查完畢,已無湮滅及勾串之虞,被告應已無羈押之必要性。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12年,是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