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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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耀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
文聞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告 洪元勛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林宏盛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5511號、107年度偵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元勛、莊文耀、林宏盛均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元勛、莊文耀、林宏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等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製造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扣案物重量高達數千公克,衡諸社會大眾認知,經起訴重罪後,會規避刑罰執行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權衡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被告3人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訴追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2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107年5月5日、107年7月5日及107年9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3人均坦承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扣案筆記本影本、員警職務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圖、法務部調查局
106年1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03440240號鑑定書及扣案製毒器具、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半成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之重罪,且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但尚未宣判,客觀上足認被告3人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等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