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李捷誼 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024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應為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