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李妃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9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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