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BANG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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