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振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仕良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4,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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