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榮選任辯護人蔡瑜軒律師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蕭伊耘 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陳建佑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 姜香如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 吳惠菁 被告 吳玲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榮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陳建佑提出新臺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蕭伊耘、姜香如、吳惠菁、吳玲莉各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富榮、陳建佑、蕭伊耘、姜香如、吳惠菁、吳玲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規定,自民國102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8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准予被告林富榮提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保證金,被告陳建佑提出300,000元之保證金,被告蕭伊耘、姜香如、吳惠菁、吳玲莉各提出1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被告林富榮、陳建佑、蕭伊耘、姜香如、吳惠菁、吳玲莉具保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前開住所欄所列之住所地。
四、具保停止羈押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
4款所列之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受住居之限制、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違背本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