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書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書豪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21條第1項2款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衡諸被告於本案涉犯9件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尚未確定),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5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