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寶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其上所載代理人蓋章之印文不符。故請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於聲請狀底蓋章(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委任狀相符),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或經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委任狀相符),或提出委任狀(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聲請狀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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