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806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