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告乙○○
號6樓原告丁○○
8號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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