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七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八○○○六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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