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聲請人 林生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遺失之釋明(如:警察局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
二、該本票之資料(如:發票人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到期日期及付款地或發票地等)。
三、發票人簽收止付通知之回執正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