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銘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坤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