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9號債權人 嘉新 免洗餐具行債務人 許文聰 即大統商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聰即大統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為獨資商號抑或合夥,若為獨資商號,則負責人姓名、地址為何?
(二)債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若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