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志華 被告 林榮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茵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