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7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柯俊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俊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柯俊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並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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