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65號
原告詹為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宏 、MZJ-1715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聲請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即MZJ-1715車主之姓名年籍。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