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遺產管理人 陳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遺產管理人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遺產管理人陳和」。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