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曹之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楨坤
一、債務人莊曹之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