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王志琦 被告 陳小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1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為107年度基簡字第19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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