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4年7月18日上午十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4年7月18日上午十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