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九號被告丙○○涉犯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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