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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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一百萬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一九號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訴,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