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范徐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