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亞斯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7,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71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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